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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为做好我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确保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1.进一步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地要从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牵头设立专门的体检站,负责本地区的体检工作。要加强与当地卫健部门的合作,依托卫健部门的技术、人员、场地和器材等条件,配备体检设施,积极采用现代技术手段采集体检信息,切实把体检工作抓好、抓实。

  2.认真做好参检医生的遴选。各地要精心选拔医务人员,对往年体检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医德有问题的医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要切实做好参检医生的业务培训,组织参检医生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确保体检结论准确无误。要加强对参检医生的纪律教育,杜绝违纪舞弊行为。对在体检工作中违纪舞弊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落实体检工作责任制。各市中心体检站要加强对所辖市、县(市、区)体检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中学(报名点)要协助招生考试机构做好考生体检的组织工作,要落实专人配合体检站严格校核考生身份,防止替检。各参检医生要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和程序,按要求认真、准确采集体检信息,避免出现差错,并对本人所检查项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落实工作责任不力造成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遗留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规范体检工作程序。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中规定的程序组织体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在体检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开展巡视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体检站要有专人负责引导考生参加体检,并负责体检信息的保管和交接。整个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接触保存体检信息的设备或介质。体检站应设立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考生须如实申报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体检时体检医生应当场告知考生的视力、校正度数、血压等,考生若有疑议应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上述项目的复检。各科检查完毕后,须由负责检查的医生签字或盖章。主检医生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项目体检结论与总结论相符。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市中心体检站审定,必要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中心体检站仲裁核定。

  各体检站对考生所做的不合格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核准。如考生仅军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受限,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外科项目的医生意见一栏,应填写为合格

  5.鼓励各地实施体检网上管理。积极探索使用标准化考点身份认证终端在线录入体检信息。实施体检网上管理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明确体检网上管理负责人,制定体检网上管理实施方案,认真测算、合理安排各体检点考生和医生人数。扎实做好体检网上管理采集端软件的调试培训工作,提前组织体检点、中学开展模拟和观摩。确保体检医生熟练掌握终端设备的操作,准确录入考生体检信息,熟悉体检条款规则。

  各地须加强现场技术服务和应急保障力度,严格设备、账号和密码的管理,确保软件、设备、网络和电力等安全可靠。

  二、体检标准

  1.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2.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则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表面抗原阳性,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3.报考军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以及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试(测评)的有关要求。

  三、军事、公安政法院校(专业)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试(测评)安排

  2019年军事、公安政法院校(专业)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试(测评)工作仍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凡符合军事、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身体条件的考生,按下列相关要求,自行前往参加军事、公安政法院校(专业)的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试(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试(测评)者,一律不予录取。

  1.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先参加各县(市、区)人武部组织的政治考核,再参加由各军分区(警备区)组织的心理检测,最后参加省军区组织的体格检查和面试。

  2.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参加由江苏省司法厅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共同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审核等。

  3.报考公安部属院校和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到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点,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和院校共同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

  四、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相关要求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文件精神,教育考试机构将为符合规定的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具体要求如下:

  1.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须填写《残疾人报考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中学(报名点)初审,315日前交县(市、区)招办,经县(市、区)招办审核(复印件须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招办,由市招办审核汇总后在331日前交省教育考试院,逾期不予受理。

  2.教育考试机构会同残联、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日常学习情况、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评估意见,形成《江苏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送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经批准可享受相应合理便利参加高考的考生,相关考点须按《管理规定》要求提供配套设施或服务。

  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考外语听力,其外语科目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不得翻看试卷和作答。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五、体检信息的核对及上报

  1.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10日前结束,各市须在415日前将体检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时,各市须认真做好残疾考生的登记汇总工作(含不申请提供考试便利考生),按附件要求通过OA系统将残疾考生体检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事、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更改。

  2.各市要组织专人,认真检查、复核体检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体检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最终核准的体检信息须于5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并将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名单以及不合格原因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3.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于6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审核、修改。高考录取期间,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

  六、其他事项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于体检工作开始前,将本市所辖县(市、区)的体检工作日程安排,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届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人员进行巡查。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如国家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